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7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原告聲請調
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然卷內並無被告住居所或身份證
字號等年籍資料可資確定被告送達處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函及函附之承辦員警職務報告等件附卷可稽,
且本院依職權查詢車號000-0000號車主亦非被告,亦有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憑。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4
月2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嗣本院又依原告聲請查
詢原告與被告聯絡之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之帳單地址,經
電信公司函覆該機用戶名稱為 陳盈蒨 ,該用戶戶籍地址: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六樓、帳單地址:新北市○○
區○○路○○○巷○○○號四樓,此有中華電信函覆本院之通聯記
錄查詢系統在卷可稽。本院復依上揭二址向被告送達,惟均
遭以查無此人理由退回,亦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是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被告送達地址,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