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黃鈵淳 律師被告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上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癸○○
甲○○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逸凡 律師
葉建廷 律師 饒桂綾 律師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李念祖 律師 郝燮戈 律師 朱百強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
郝燮戈律師朱百強律師被告丙○○
2樓壬○○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