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 王信生 被告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元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原告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662地號土地)種植蓮藕並採收蓮藕,系爭662地號土地與被告之工廠相連,被告工廠位於北邊、原告承租之土地位於南邊,被告工廠冒出之毒油煙循北風吹向系爭662地號土地,致原告種植之蓮葉乾枯及破損。系爭662地號土地為4分地,就一般常情而言,一分地可收成新臺幣(下同)25萬元的蓮藕,故收成後原告應獲利100萬元,扣除原告支出之肥料、電費、農藥、蓮藕苗栽等大約30萬元後,有獲利70萬元。然而,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間收成約一分地,收成後的蓮藕才賣出約7萬多元,與原告原應享有之獲利相去甚遠,原告損失93萬元,另原告受有精神損失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原告曾在別的土地種植蓮藕達19年,因一段時間地質會變壞
,約2、3年就要換地,系爭662地號土地是第一次種植蓮藕,但長出來的蓮藕都很小或畸形,難以出售。依環保局函文內容提及蓮葉上的油不知自何處而來,即可證明蓮葉上的油為被告工廠所排出。另外,被告分別於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9日給付38,000元、14,000元予原告,益徵被告工廠確有汙染原告 蓮藕田 之事實。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萬元。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主張被告生產過程中排放之氣體有害其栽種之植物導致
葉片枯萎、破損而欠收受有損害,自應就植物葉片枯萎及排放氣體與植物葉片枯萎、破損具因果關係並其實際所受損害為何等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難認其主張為可採。
另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將原告所耕作農地內地面水體及地下水採樣送驗結果均符合標準,復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栽種之作物有葉片枯萎、破損現象,是以,原告所為之本件請求,即嫌乏據。
㈡原告又提出之兩造於102年4月30日、5月9日簽立之切結書,
主張被告工廠確有汙染原告蓮藕田之情事存在云云,惟原告於承租系爭662地號土地種植蓮花後不久即登門向被告表示被告公司排放之氣體足以影響其蓮藕之生長,要求被告給予賠償,被告基於睦鄰之考量在未見原告蓮花有生長不佳及死亡之情形且未經科學實證與被告排放氣體有關前,仍同意給予原告38,000元作為賠償,而有102年4月30日之切結書。不久原告又要求被告應於煙囪南側加蓋ㄇ字型鐵皮阻絕設施,避免氣體往其承租土地方向飄散,並介紹其友人前來承攬該設施之施作,但經比價後,其友人報價明顯高於他人,被告遂未讓原告友人承攬,原告即要求被告於102年5月14日前完成上開設施並額外賠償其14,000元損失,被告應允後,乃有102年5月9日之切結書,並已如期施作完工。被告前後兩次給付原告38,000元、14,000元均為事態不明前順應原告要求以避免深化對立之便宜措施,不生訴訟法上自認之效果,亦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排放之氣體確為導致原告蓮花、蓮藕受損之原因。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整理並協定兩造簡化爭點結果,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要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承租期間自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原告於前開土地上種植蓮藕。
⒉被告公司廠房設於臺南市○○區○○○000號,並與原告承租之蓮藕田相連。
⒊兩造於102年4月30日書立切結書乙紙,內容略以:「茲因
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參萬捌仟元。」被告已給付38,000元予原告。
⒋兩造於102年5月9日書立切結書乙紙,內容略以:「茲因
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未改善前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份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被告已給付14,000元予原告,並承諾102年5月15日前在排放氣體的煙囪旁增建一座U字型鐵皮圍牆。
⒌原告就其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陳情之檢測結果均為合格不爭執。
⒍兩造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後附資料(本院卷第69-76頁)不爭執。
㈡兩造爭執要點: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萬元,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向他人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承租期間自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原告於前開土地上種植蓮藕;而被告公司廠房設於臺南市○○區○○○000號,並與原告承租之蓮藕田相連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4-27頁)、土地出租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6頁)等件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意旨可稽。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工廠所排放之氣體汙染原告之蓮藕田,並
提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4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會勘記錄、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明書、估價單、相片、蓮藕醫學百科、102年4月30日切結書、102年5月9日切結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12月6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借款證明書、還款日期表等件為證,被告對其分別於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9日簽立切結書,並給付38,000元、14,000元予原告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有汙染原告之蓮藕田等語。查:
⒈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於102年4月30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記載
:「茲因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參萬捌仟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及兩造於102年5月9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記載:「茲因乙方(即本件被告)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未改善前影響甲方(即本件原告)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份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兩造對上開切結書究是否係被告基於睦鄰考量而為簽立及賠償乙節,固各說各話,然不論被告先前是否有污染原告種植之蓮藕田,依兩造於102年5月9日所簽立之上開切結書,業已載明如被告未改善前再度影響原告種植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由原告自行負責及處理,且該份切結書下方由被告公司總經理 湯茂樹 手寫「該工程改善在5/15施工完成(最少ㄩ要完成)」等語,並由兩造簽名、蓋手印於其上,則兩造於102年5月9日顯已合意,就被告於工程改善前之一切損失,原告皆不得再對被告請求賠償。
⒉至於原告另提出附於本院卷第50頁之切結書,其打字部分
之內容與本院卷第49頁切結書打字之內容雖相同,但另有由原告手寫:「5月14日先完成ㄩ型方面隔離的步驟。備註:民國102年5月..日,改善完成日,將不會影響雙方之困擾及構成農作物之虧損為目的,這對雙方都不會造成傷害為目標。但若5月14日未隔離南面ㄩ型的黑、白煙方面,致使損害,不可算甲方(即本件原告)自行負責。」等語,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該紙切結書中原告所手寫之內容云云,被告對於其公司總經理湯茂樹有在其上手寫「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等語固不爭執,然否認其有同意原告所手寫之上開內容,查原告自陳:本院卷第50頁切結書是因伊於102年5月10日發現這樣寫49頁切結書不對,伊後來認為被告要拖到102年5月15日太慢,伊希望改到102年5月14日,所以102年5月10日去湯茂樹的辦公室找湯茂樹要他幫伊註明,湯茂樹才另外再拿一張有空白處的切結書就是本院卷50頁的切結書,其中「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手寫部分就是湯茂樹的字跡,是他先寫完後,再拿給伊,其他的都是伊備註的,伊備註完,就告訴湯茂樹這是伊的備註,他說「你寫完了,就這樣」、「紙被你寫成這樣,已經沒有空間可以寫了,就這樣就好了」,但是湯茂樹沒有幫伊簽名或蓋章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依原告上開所陳,其於102年5月10日前往被告公司總經理湯茂樹辦公室找湯茂樹就是要湯茂樹幫其註明,惟湯茂樹卻僅註明「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至於其他手寫部分則均係原告自行在湯茂樹註明後才書寫,並非湯茂樹所註明,且亦未經湯茂樹在其後簽名或蓋印等行為,尚難認湯茂樹已同意原告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況若湯茂樹確有同意原告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則以原告專程前往找湯茂樹註明之前提下,焉會未要求湯茂樹在其上簽名或蓋印?此顯與常情有違,甚且於本院詢問「湯茂樹對你的註記是否當場有表示意見?」時,原告仍陳稱「他沒有表示什麼意見,他只想趕快結束。」(見本院卷第93頁正、背面),益足證明湯茂樹並無表示有同意原告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故原告上開主張並無足採,本件被告公司總經理湯茂樹雖有註明「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惟並未同意原告其餘手寫部分,亦即並不同意原告所手寫「若5月14日未隔離南面ㄩ型的黑、白煙方面,致使損害,不可算甲方(即本件原告)自行負責」等語,則兩造自仍應受兩造於102年5月9日所合意,就被告於工程改善前之一切損失,原告皆不得再對被告請求賠償即本院卷第49頁切結書內容之拘束。
⒊原告另提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24日環稽字第
0000000000號函後附會勘記錄記載:「…壹、各單位意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應用組:經來文及現場勘查,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所造成之影響。建議環保局對工廠空氣及農用取用地下水採樣。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植物病理組:依環保局轉述,該蓮花田農民主訴葉片黑點,經現場觀察,該蓮花田蓮花葉片黑點非植物產生,也非微生物,故判定為非病害問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臺南區農業改良所: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四、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現勘蓮葉上有黑點分布,惟黑點係外物附著,非植物體本身病徵所致,蓮田上漂浮物不明,請環保局依權責妥處。五、臺南市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汙染物逸散至廠外。六、臺南市環保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至該農田,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後續視分析結果進行相關處理。七、臺南市環保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檢驗室化驗。貳、結論:一、與會勘查之農業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二、本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汙染物逸散至廠外。三、本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四、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陳情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8-29頁),惟該會勘結論並未指明蓮花葉之黑點係由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所致。且依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記載內容略以:「…三、另本局於102年5月13日派員會同台端(即原告),針對所屬農田內地面水體採樣送驗,其結果均未超標。復於102年5月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採樣送驗,其結果均符合標準。」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見原告之蓮藕田地面水體及地下水均符合標準,並未遭污染。本院再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被告公司排放氣體之結果,該局函覆略以:「…本局102年12月12日10時許派員前往進行該公司蒸氣鍋爐煙道固定污染源空氣異味污染物排放檢測,於102年12月24日檢測報告符合排放標準」等語,並檢附102年4月15日至102年12月24日關於被告公司之陳情案件清單及檢測結果摘要乙份,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後附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76頁),是被告公司排放之氣體符合排放標準,而就被告公司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農作物無法確認係屬植物病變或污染所致,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24日現場勘查之結果亦均未發現被告公司周遭有異味,自難以前揭函文為原告有利之證明。
⒋又原告提出蓮藕A+醫學百科資料(見本院卷第47頁)為證
,然該資料來源不明,僅羅列荷葉枯萎之原因,尚難率以原告荷葉有枯萎之現象即推論為被告工廠排出氣體所致;原告並提出照片等為證,惟該些照片上縱顯示荷葉有黑點之情形,然尚難認被告工廠排出之氣體即係為肇因,至於被告工廠縱有排放氣體,惟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測結果,被告公司排放之氣體符合排放標準,且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24日現場勘查之結果亦均未發現被告公司周遭有異味,亦如前述,是依該些照片尚難認原告已盡舉證責任。原告再提出購買證明書、估價單5紙(見本院卷第32-32頁)為證,但購買證明書、估價單僅能證明原告曾購買之品項,實難憑原告購買之品項推論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有污染原告蓮藕田之情事。末者,原告提出借款證明書、債務人還款項目日期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3-64頁),然亦僅能證明原告有向他人借款並按時還款,至原告借款之原因是否係因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所致,仍待他項證據予以佐證。
⒌綜上,原告所舉證據尚難使本院獲致被告工廠排放之氣體造成原告蓮藕田收成欠佳之心證,原告之主張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善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工廠排出之氣體確為原告蓮藕田收成欠佳之原因,揆諸首揭判例,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
┌──┬───────┬───────────────────────┐│編號│受理日期│處理情形│├──┼───────┼───────────────────────┤│1│2013年4月15日│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14時00分先行電聯陳情人│││13:35:00│,其表示可於現場會同查察。2.本局於同日14時50分││││前往會同陳情人於現場勘查,並未發現佳大化工有排││││放黑煙之情事。其表示該工廠之排放為不定時。│├──┼───────┼───────────────────────┤│2│2013年4月15日│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21時30分會同陳情人前往│││19:20:00│稽查。2.案址為佳大化工,從事矽酸鈣板製作,洗滌││││塔式空污防制設備及袋式集塵設備運作中,稽查當時││││未見有排放黑煙或異味逸散情形,惟於附近陳情人所││││有農田上確有些許不明漂浮物。│├──┼───────┼───────────────────────┤│3│2013年4月16日│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6日17時40分電聯陳情人。2.│││17:30:00│本案已於4月15日會同勘查其農地之農作物,惟無法││││確認該農作物係屬植物病變亦或污染所致。│├──┼───────┼───────────────────────┤│4│2013年5月10日│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00:00:00│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陳情人。│├──┼───────┼───────────────────────┤│5│2013年5月10日│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21:15:00│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陳情人。│├──┼───────┼───────────────────────┤│6│2013年5月31日│本局於102年5月13日派員會同台端,針對所屬農田內│││00:00:00│地面水體採樣送驗,其結果均未超標。復於102年5月││││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採樣送驗,其結果均符合標準。│├──┼───────┼───────────────────────┤│7│2013年10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32:00│局於102年10月14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生產矽酸鈣板,稽查當時現場周界外並未││││聞有任何明顯異味情事,本局將派員加強巡查,以杜││││不法。│├──┼───────┼───────────────────────┤│8│2013年10月16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42:00│局於102年10月16日19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案址係「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界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四、本案於翌日10時回覆陳情人處理情││││形。│├──┼───────┼───────────────────────┤│9│2013年11月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1:11:00│局於102年11月4日22時4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稽查當時並未聞有所陳異味飄散。三、現場致電陳情││││人多次,均無回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防不法情事││││發生。│├──┼───────┼───────────────────────┤│10│2013年11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9:30:00│局於102年11月14日20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稽查當時於該廠四周並未聞││││有明顯廢氣異味,據陳情人表示該異味發生時間短暫││││,且不定時發生,目前已無異味情事。│├──┼───────┼───────────────────────┤│11│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00:44:00│局於102年11月22日2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先││││行致電陳情人,據其表示該工廠排放廢氣時間短暫且││││不固定,再前往該工廠四周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廢氣情事,亦未聞有明顯異味。│├──┼───────┼───────────────────────┤│12│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20:18:00│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13│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20:22:00│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14│2013年11月23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2:15:00│局於102年11月25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未聞有明顯異味,現場告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應加強維護鍋爐設備,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15│2013年11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50:00│局於102年11月24日20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稽查當時於陳揭地點附近巡查,於周界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會同值班主管勘查現場,該廠設││││備運作及操作並無異樣,仍告知其民眾反映訴由,責││││其加強設備維護,以免效果不彰。│├──┼───────┼───────────────────────┤│16│2013年11月27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1:35:00│局於102年11月27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所陳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申請││││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公司周││││界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廢氣及明顯製程異味逸散││││情形。│├──┼───────┼───────────────────────┤│17│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6:40:00│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18│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7:12:00│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19│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09:00│局於102年11月29日19時57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旨揭「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圍外未││││聞有明顯異味情事,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並告知如││││再發現污染,可逕撥打本局公害陳情電話,將派員前││││往查察。│├──┼───────┼───────────────────────┤│20│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1:38:00│局於102年11月29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現場會同陳情人前往巡查,於所陳旨揭外未聞有明顯││││異味。三、遂入該廠勘查,現場鍋爐正常使用中,告││││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應定期派員檢修設備,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21│2013年12月5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10:00│局於102年12月05日18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現場並未聞有異││││味,現場經陳情人確認未有異味逸散後簽名。│├──┼───────┼───────────────────────┤│22│2013年12月6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49:00│局於102年12月06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工廠,民眾陳情為異味,稽查當時於案址周界││││未聞有異味,且該工廠未有異常排放的情形,但本局││││仍會加強巡查。三、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23│2013年12月8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6:14:00│局於102年12月08日16時4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稽查當時於民眾所陳地點會同陳情人勘查,當下現││││場並未聞及廢氣(毒油煙),經陳情人央求記錄需註││││明是陳情毒油煙,且確認未有毒油煙逸散景況後簽名││││。│├──┼───────┼───────────────────────┤│24│2013年12月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1:25:00│局於102年12月09日22時02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所陳處勘查,未聞有明顯異味,亦未見有異││││常排放廢氣之情事,遂入廠內勘查,現場作業流程正││││常且鍋爐正常使用中,仍告知業者加強設備保養,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25│2013年12月10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1:27:00│局於102年12月10日12時2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巡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復於同年月日14時25分再度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亦未發現有異味逸散之情事。四、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派員巡查,倘發現違法之情事,將依規││││定辦理。│├──┼───────┼───────────────────────┤│26│2013年12月12日│稽查時間:102年12月12日10時05分一、本次係執行│││09:30:00│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12日10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現場會同該公││││司總務課副課長 賴昆輝 君勘查,經查該公司係從事強││││化纖維水泥板(矽酸鈣板)製造,當時作業中,其鍋││││爐正常啟動運轉中,並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署環檢字第054號)於該公司排放管道進行煙││││道採樣,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集空氣樣品乙袋(採樣編號:OA000-00-000),煙道││││離地面高度未超過18公尺,採樣時間為10:17~10:23││││,樣品立即以黑色塑膠袋密封送驗,採樣過程全程錄││││影存證,俟檢驗結果再依規定辦理。│├──┼───────┼───────────────────────┤│27│2013年12月1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0:21:00│局於102年12月12日21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來回巡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之情事。三、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28│2013年12月15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3:05:00│局於102年12月15日16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公司,稽查當時於周界外巡查││││,未聞有明顯異味,且亦未見有排放廢氣污染之情形││││,遂前往該廠,該廠廠內正作業中,且製程中設置之││││洗滌塔、袋式集塵設備正常運作,仍告知民眾反映事││││項,請其加強設備保養,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29│2013年12月15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0:15:00│局於102年12月15日21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址周界巡查,並未聞有任何明顯廢氣││││異味,現場會同陳情人並告知。│├──┼───────┼───────────────────────┤│30│2013年12月17日│稽查記錄編號:14-W269333處理情形:未查獲汙染主│││11:00:00│體--查無行為人、污染來源或事證稽查時間:102││││年12月17日11時30分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17日11時3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來回巡││││查,並未聞有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前││││往稽查,以杜絕不法。│├──┼───────┼───────────────────────┤│31│2013年12月17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本│││17:27:00│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17日20時5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巡查該案址周界附近,並未聞到明顯刺鼻異味,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情事。│├──┼───────┼───────────────────────┤│32│2013年12月17日│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本│││17:05:00│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2月17日20時5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巡查該案址周界附近,並未聞到明顯刺鼻異味,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情事。│├──┼───────┼───────────────────────┤│33│2013年12月18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6:35:00│局於102年12月18日17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勘查,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34│2013年12月18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38:00│局於102年12月18日17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勘查,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35│2013年12月20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8:57:00│局於102年12月20日21時5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案經前往民眾所揭場址周界巡查,並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本案本局將加強該區環境巡查,如有││││不法,將依法查處。│├──┼───────┼───────────────────────┤│36│2013年12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0:26:00│局於102年12月22日22時01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於周││││界外來回巡查,未聞有明顯異味之情事。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杜絕不法。│├──┼───────┼───────────────────────┤│37│2013年12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1:49:00│局於102年12月24日22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巡查並未發現有煙道排煙造成││││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前往巡查,倘查││││獲違規之情事,將依規定辦理。│├──┼───────┼───────────────────────┤│38│2013年12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2:45:00│局於102年12月24日22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巡查並未發現有煙道排煙造成││││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前往巡查,倘查││││獲違規之情事,將依規定辦理。│├──┼───────┼───────────────────────┤│39│2013年12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23:47:00│局於102年12月24日22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經於旨揭案址周界處巡查並未發現有煙道排煙造成││││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前往巡查,倘查││││獲違規之情事,將依規定辦理。│├──┼───────┼───────────────────────┤│40│2013年12月30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19:28:00│局於102年12月30日22時39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稽查當時於所陳案址周界來回巡查,未聞見有所陳││││異味,亦未見有異常排放之情事。三、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前往巡查,以杜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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