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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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信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註:上訴人於上訴狀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110萬元,惟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就上訴人於第一審減縮後之聲明為判決,即訴訟標的金額應係103萬元,以上見本院卷第44頁及第一審判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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