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債務人 吳芸甄吳安妮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莉如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權人臺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000元,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獎金15,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45,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39,820元(已扣除勞健保等扣項
)等情,有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函、薪資單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子女陳○○(00年出生)、陳○○(00年出生)、
陳○○(000年出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之配偶甲○○每月收入約35,481元,而債務人之父 吳宗樺 現在監服刑中,每月生活必需費用2,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保管款收據、收容人家屬代購物品申請單、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須負擔未成年子女與父親之扶養費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23,82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28,576元【計算式:10,869+(7,083×3÷2)+7,083=28,576】,且債務人與配偶名下均無自用住宅,居住公司宿舍每月需支出租金2,159元,有宿舍租賃契約書附卷可參,故其所陳報之支出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15,500元(約為獎金46,400元之3分之1),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982,147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655,89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3÷2)+(6,834)〉×24=655,896】,扣除後餘額為326,251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245,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任職之茂迪股份有限公司為薪資福利頗佳之上市電子公司,依經驗法則除年終獎金外,應另有業績獎金、工作津貼、三節或考勤獎金、加班費等,債務人均未陳報;且子女之扶養費用過高,且債務人之父既已入監服刑應無扶養之必要,且其他支出亦過高,應再減少扶養費用支出;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終獎金或加班費係企業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無法發放獎金且無加班之機會。據債務人任職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102年1月至12月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約39,82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免稅加班費、交通、輪班及環境津貼、績效獎金、出勤獎勵金等,並扣除其他扣項),100年度與101年度年終獎金合計為92,800元,平均每年約46,400元等情,有該公司函、薪資單等在卷可憑,是而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收入已加計各類獎金、津貼及加班費,核與真實相符,況債務人擬訂更生方案本應以目前收入狀況為基準,每年之年終獎金已提出逾3分之1即15,500元清償,縱日後發放數額較低,債務人尚有履行之能力。是債權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必要支出與扶養費用合計並未逾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數額,而債務人為父親之唯一法定扶養義務人,父親入監服刑雖節省三餐費用,惟依其情形仍有需要家人送入其他生活必需品與現金之必要,每月支出2,000元,尚屬相當,無逾常情之處,難再強令債務人減少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之家庭狀況,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附此敘明。是債權人此部分指摘,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000元。││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5,500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693,136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1,245,000元。││4、清償成數:16.18%││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年終獎金││││││││(每年3月)││├──┼─────┼─────┼────┼──────┼─────┼────────┤│一│台新國際商│960,200│12.48%│1,997│1,934│155,388│││業銀行││││││├──┼─────┼─────┼────┼──────┼─────┼────────┤│二│鼎威企業管│388,043│5.04%│806│781│62,718│││理顧問有限││││││││公司││││││├──┼─────┼─────┼────┼──────┼─────┼────────┤│三│第一商業銀│378,887│4.93%│789│764│61,392│││行││││││├──┼─────┼─────┼────┼──────┼─────┼────────┤│四│新光行銷股│215,093│2.8%│448│434│34,860│││份有限公司││││││├──┼─────┼─────┼────┼──────┼─────┼────────┤│五│臺灣永旺財│30,860│0.4%│64│62│4,980│││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六│國泰世華商│751,408│9.77%│1,563│1,514│121,620│││業銀行││││││├──┼─────┼─────┼────┼──────┼─────┼────────┤│七│日盛國際商│83,589│1.09%│174│169│13,542│││業銀行││││││├──┼─────┼─────┼────┼──────┼─────┼────────┤│八│中國信託商│2,295,708│29.84%│4,774│4,625│371,478│││業銀行││││││├──┼─────┼─────┼────┼──────┼─────┼────────┤│九│滙誠第二資│209,070│2.72%│435│422│33,852│││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滙誠第一資│207,830│2.7%│432│418│33,612│││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大眾商業銀│238,534│3.1%│496│481│38,598│││行││││││├──┼─────┼─────┼────┼──────┼─────┼────────┤│十二│良京實業股│71,868│0.93%│149│144│11,592│││份有限公司││││││├──┼─────┼─────┼────┼──────┼─────┼────────┤│十三│安泰商業銀│557,740│7.25%│1,160│1,124│90,264│││行││││││├──┼─────┼─────┼────┼──────┼─────┼────────┤│十四│遠東國際商│355,031│4.61%│738│715│57,426│││業銀行││││││├──┼─────┼─────┼────┼──────┼─────┼────────┤│十五│萬泰商業銀│617,503│8.03%│1,285│1,245│99,990│││行││││││├──┼─────┼─────┼────┼──────┼─────┼────────┤│十六│永豐商業銀│321,658│4.18%│669│648│52,056│││行││││││├──┼─────┼─────┼────┼──────┼─────┼────────┤│十七│中華電信股│10,114│0.13%│21│20│1,632│││份有限公司││││││├──┴─────┼─────┼────┼──────┼─────┼────────┤│合計│7,693,136│100﹪│16,000│15,500│1,245,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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