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曾文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LG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偽造文書」應更正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另起訴書附表內容應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內容,證據欄並補充「被告曾文堅於本院之自白、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及本院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二月二十六日電話紀錄」。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曾文堅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編號三、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冒用告訴人 林玟伶 名義申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並寄發信件、申請FACEBOOK帳號並刊登不實訊息,皆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三、四申請雅虎奇摩電子信箱並多次寄發信件、申請FACEBOOK帳號並多次刊登不實訊息部分,可認各屬同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三、四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三、四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因告訴人提出分手心有不甘之犯罪動機,已婚之生活狀況,有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本案未成立累犯)之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犯行對告訴人所生損害,事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告訴人表示不願與被告調解,對被告刑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分就拘役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未扣案之LG牌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附表編號二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時間│行為地或結果地│行為態樣│罪名及宣告刑│├──┼────┼───────┼──────────────┼───────────┤│一│101年10│行為地:│曾文堅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其│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月22日晚│曾文堅位於高雄│申請使用之帳號Z000000000q@ya│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上7時6分│市○○區○○路│hoo.com.tw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許│233號住處│郵件至林玟伶申請使用之winie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內│。│││││容記載:「妳真的都不跟我聯絡│││││結果地:│嗎---或許妳知道以前妳在 大湖 │││││林玟伶位於臺南│時我們有合照還有浴巾合照還有│││││市南區金華里臺│妳姑娘照還有妳吃補湯跟我合照│││││南觀光城198號│--還有妳洗澡時我幫妳錄影的事│││││住處│吧*那我是不是放進妳的fb---因││││││為我都在妳的信箱有留存*妳覺││││││得妳把臉用套子套起來其實全身││││││都脫光光就說人家都看不到*妳││││││fb有50封照都一清二楚--妳們去││││││玩還有吃羊肉20個人還有蔡先生││││││宮裡的人都能看到妳姑娘喔*還││││││有妳副理 柏清偉全 *文玉 秀鳳 林││││││鐵男*反正一大堆都能欣賞妳肚││││││皮黑黑的姑娘醜醜的體態*妳一││││││定看不到*但妳fb我能看得到喔││││││*我會懂那麼多也要謝謝妳*我還││││││在考慮中是否放進去*有可能是││││││妳00月00日生日為妳慶祝*因為││││││妳跟我認識第一個生日妳要求是││││││大湖*第二是 本田 *但三是 育平 *││││││第四就是代公開妳的---」等語││││││,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林玟伶,││││││致林玟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101年10│行為地:│曾文堅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其│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月22日晚│曾文堅位於高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上8時57│市○○區○○路│話傳送簡訊至林玟伶持用之門號│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分許│233號住處│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記載:「怎麼?真的都不說話了│。未扣案之LG牌行動電│││││嗎?那好吧?我會把以前我們在│話壹支(含門號○九一○││││結果地:│大湖幫妳照的在妳信箱裡拿出來│八四六五○八號SIM卡││││林玟伶位於臺南│放在fb-妳還記得我們浴巾合照│壹枚)沒收。││││市南區金華里臺│還有妳吃補湯合照-還有3次幫妳│││││南觀光城198號│姑娘照跟洗澡錄影-我會把那些│││││住處│給蔡先生他們宮裡所有人欣賞妳││││││那黑黑的肚皮跟醜姑娘,還有去││││││吃羊肉的那20個欣賞-還有秀鳳││││││偉生 柏全文玉 林鐵男 跟妳主管欣││││││賞跟去九族玩的都能看到精彩.││││││我在考慮,你跟我認識第一次要││││││求大湖生日.第二是本田-第三是││││││ 雨平 第四次我就把你精彩的姑娘││││││還有我們汽旅合照跟妳姑娘都放││││││進妳的fb.反正妳蒙面全身脫光││││││還是會說你們看不到.妳還有很││││││多朋友吧。狂愛紫.君- 佳芳 .很││││││多我都說不完」等語,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林玟伶,致林玟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三│101年4月│行為地:│曾文堅於左列時間、地點,未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22日(起│高雄市岡山區某│林玟伶同意,委請不知情之真實│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訴書誤載│網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腦│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為100年1││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電子信箱網│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月前某日││站,偽填姓名「林玟伶」之不實││││)│結果地:│資料,並以與林玟伶已向香港商│││││林玟伶位於臺南│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市南區金華里臺│司(下稱雅虎公司)申請取得之│││││南觀光城198號│「love_winniep」會員帳號僅相│││││住處│差1個英文字母之「love_winnni││││││ep」為會員帳號,偽造完成林││││││玟伶向雅虎公司申請登錄為會員││││││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傳送││││││行使而申請取得「love_winnnie││││││p@yahoo.com.tw」電子信箱,││││││並將該信箱顯示名稱設定為「林││││││玟伶」,用以表示林玟伶有申請││││││設立該電子信箱之意思,使林玟││││││伶之朋友誤認該信箱即為林玟伶││││││本人使用之信箱,足生損害於林││││││玟伶及雅虎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復委請上開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偽以林玟伶之名義,接續於101││││││年8月27日上午8時34分許、101││││││年8月29日晚上9時5分許、101年││││││8月29日晚上9時7分許、101年9││││││月3日晚上8時37分許,以上開信││││││箱接續多次寄送內容含有:「你││││││還記得連屁股都給我ㄌㄇ」、「││││││你能猜出那幾個跟我做過ㄇ」、││││││「裡面有跟我做過的請不要說」││││││、「龜頭道人大戰紅心姑娘的一││││││部精彩絕倫的合體功夫」等足以││││││貶抑林玟伶名譽之電子郵件予林││││││玟伶之親友而行使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林玟伶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林玟伶。││├──┼────┼───────┼──────────────┼───────────┤│四│101年4月│行為地:│曾文堅於左列時間、地點,未經│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22日(起│高雄市岡山區某│林玟伶同意,委請與附表編號三│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訴書誤載│網咖│同一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為100年1││之成年男子以電腦設備連線至FA│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月前某日││CEBOOK網站,偽填姓名「林玟伶││││)│結果地:│」及上開附表編號三申請之「│││││林玟伶位於臺南│love_winnnie@yahoo.com.tw」│││││市南區金華里臺│電子信箱之不實資料,偽造完成│││││南觀光城198號│林玟伶向FACEBOOK網站申請登錄│││││住處│為會員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傳送行使而申請取得FACEBOOK││││││網站會員帳號,並將該帳號顯示││││││名稱設定為「林玟伶」,同時放││││││置林玟伶兒子之照片為大頭照,││││││用以表示林玟伶有申請設立該帳││││││號之意思,使林玟伶之朋友誤認││││││該帳號即為林玟伶本人使用之帳││││││號,復偽以林玟伶之名義,加入││││││林玟伶FACEBOOK之好友,足生損││││││害於林玟伶及FACEBOOK網站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復委請上││││││開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偽以林玟伶之名義接續││││││於101年10月28日、101年11月1││││││日在上開FACEBOOK帳號網頁上││││││刊登「weidechen- 陳威 德(陳││││││ 威德 係林玟伶之友人)-我真的││││││好愛你-自從跟有愛後我就一直││││││喜歡你-自從你插入我心後我才││││││知什麼叫做愛-雖然你我是姊弟││││││戀-跟我前夫很熟那都沒關係-因││││││為我單身三年ㄋ-只要你跟我互││││││相關心的愛就好--如果看到的與││││││人請不要跟我爭ㄋ--因為我條件││││││不是很好-我不能沒有威德--收││││││到的話今晚來我住處找我」、「││││││我一生最愛是weidechen陳威││││││德-真帥-有他的加持勝過牙籤小││││││鳥的前夫安(指林玟伶之前夫蔡││││││ 尚安 )*」、「寶貝~你現在過││││││的好嗎?雖然前幾天才見到你..││││││可是當你回到爸爸那裡.雖然今││││││天在本田路租屋處跟我新老公做││││││完愛-我就會開始想你」等足以││││││貶抑林玟伶名譽之不實內容文章││││││而行使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供網路空間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林玟伶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林││││││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