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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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
被 告 余長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5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
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美國運通國際信用
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款,如未繳納,應另按年息18.9%計算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未清償;而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11月
13日更名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6月1日與
原告合併,由原告承受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債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暨公告、信用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帳務彙整
資料查詢及消費繳款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