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陳寶月 即億興報關行
訴訟代理人  林英雄
被   告 阿波羅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191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民國(下同)102年2月間委託原告代為辦理
其LED彩帶造型燈、LED福字造型燈、LED字型造型燈、LED人
型造型燈(140cm)等43項貨品之進口報關及代墊付關稅新台
幣(下同)67227元事宜,原告並表示所有費用當為照付,
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允為辦理。查:原告已依約完成前開LED
彩帶造型燈等進口報關及代墊付關稅67227元(業於102年2
月4日繳納)等無誤,此有收費通知單、進口報單、海關進
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等可稽。嗣經原告多次請求
被告依約償還代墊付之關稅款67227元,惟被告竟相應不理
,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收費通知單、進口報單、海關進
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
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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