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騰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敬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