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李惟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1日15時35分在本
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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