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李惟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1日15時35分在本
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李惟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1日15時35分在本
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