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范雅雯
相 對 人 江存正 即桃園縣私立亞碩幼兒園及桃園縣私立恩碩
幼兒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玖
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壢勞簡
字第42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
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
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2,210元,相對人自應負擔十分之九,即
確定為1,989元(計算式:2,210元×9/10=1,98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