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立成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淑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又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
,以書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是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事項,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