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立成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淑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又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
  ,以書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是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事項,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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