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
被   告  蒙智忠
訴訟代理人  蒙名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
一、松昌段0233之001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聲請通知之證人即承辦代書、仲介人員之姓名、地址。
三、買賣價金六百五十萬元如何交付?由何人收受?
四、承租人 張美惠 之租金匯款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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