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