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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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珮翎
訴訟代理人 張麟德
被 告 楊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號
建物之地下室停車位及儲倉室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共新
臺幣(下同)55,800元,依原告陳報系爭停車位及儲倉室面積各
約6坪、1坪,而同行政區段於民國110年3月至8月間附近房
屋買賣實價登錄成交價格平均每坪單價為14萬元,有原告提出之
高雄市○○區○○路/義和路社區成交價格查詢1件附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5,800元(計算式:14萬元/
坪×6坪+14萬元/坪×1坪+55,800元=1,035,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