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緝字第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潤享原名劉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潤享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潤享、 李華雄李國健 (李華雄及李國健所涉詐欺得利罪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21號判決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先由李國健於民國98年9月10日,向 盤治聲 佯稱:欲以劉潤享名義承租盤治聲所有址位於新竹縣○○鄉○○段0283、0393地號之土地(下稱本件土地),作為農業園藝植栽之用云云,使盤治聲陷於錯誤,出租本件土地與劉潤享,約定租賃期間為98年9月10日起至101年9月10日止;依契約內容約定:本件土地供園藝土壤攪拌、推置及植栽之用,植栽所須挖掘單一植坑深度及寬度及堆置土壤均不得超過2公尺,非經盤治聲書面同意,不得變更上述所列項目以外用途等。詎劉潤享等3人取得本件土地之使用權利後,李華雄即自不詳處所運送剩餘土石方至本件土地堆置,嗣經盤治聲於99年1月28日發現,本件土地已遭堆置剩餘土石方高達數公尺,而未作農業園藝植栽之用,始悉上情。
(二)案經盤治聲(告訴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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