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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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原告 丁文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婉玲

原告 鄭裕誠

吳宣樺

吳峻弦

被告 林和慶 即維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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