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葉芳村
葉 李月霞
被告 黃邱秀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