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5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張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零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零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