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9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906號
原   告  汪修逸
被   告 聖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水塘 (原姓名 鄭祐精鄭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7,000元;㈡准許聯邦商
業銀行通化分行可執行將該款項匯款至原告帳戶」(見本院
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7,000元」(見本院卷第11
7頁)。核原告所為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前開說明,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其於107年7月8日以個人電腦登入訴外人聯邦
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網頁執行轉帳匯款業務,在點選銀行代號
時,誤將永豐銀行807誤植為聯邦銀行803,多數情況網路
銀行將顯示查無帳號而無法匯款,然聯邦商業銀行網路銀行
卻成功將7,000元款項轉出,經原告查核發現匯款有誤,通
知聯邦商業銀行,經聯邦商業銀行告知該款項已匯入該行通
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理由為後12碼與原告本預定
匯款之永豐銀行帳戶吻合,因此系統成功執行轉帳業務,後
又經聯邦商業銀行通知該帳戶已久未往來,且無法聯絡上該
帳戶擁有人,並於日前以雙掛號通知遭退回無法聯絡被告,
為此,爰起訴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7,000元。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原
預定匯出款項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匯款紀錄存簿明細、原
告執行匯款業務之帳戶封面、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
表等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77頁至第81頁
),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
中作業科107年8月14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35642號
調閱資料回覆(見本院卷第23頁)、107年9月28日聯業管
(集)字第10710340832號調閱資料回覆(見本院卷第35頁
)、107年10月22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46107號調閱
資料回覆(見本院卷第47頁至49頁),及本院查詢表(見本
院卷第85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
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
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