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001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31日下午5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市○○○○號出
口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錄影光碟及扣押照片。
三、扣案之塑膠袋一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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