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金蘭
相 對 人 許繁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
計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北
簡字第4833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聲請人應將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號土地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2
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
還共有人全體;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600元
本息及按月給付94元;相對人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聲請人就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拆除及給付4600
元本息及按月給付94元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簡上
字第226號判決(下稱二審判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
關於命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拆除;給付之範圍超過聲請人
應給付315元本息,及按月給付7元部分及該等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相對人
追加之訴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關於聲請人請求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2萬4948元部分,經
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第二審裁判費為38
10元,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2萬6448元(計算式:15
00元+2萬4948元=2萬6448元),溢繳裁判費2萬2638元
予以退還,故逾2萬2638元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另聲請人
主張支出郵件費用259元、文件影印費用543元,固有掛號
函件執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然上開費用均屬其訴訟成
本,並非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附表:
┌───────────┬───────┬───────┐
│計算書│(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
├───────────┬───────┬───────┤
│裁判費│5180元│相對人預繳│
│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1600元│相對人預繳│
├───────────┴───────┴───────┤
│第二審│
├───────────┬───────┬───────┤
│裁判費│3810元│聲請人預繳│
│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4800元│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追加之訴│1500元│相對人預繳│
├───────────┴───────┴───────┤
│1.相對人原請求複丈圖A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2│
│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拆除並請求不當得利,經│
│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
│價額47萬9143元裁判費5180元,加計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16│
│00元,是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780元(計算式:5180元+1600│
│元=6780元)。一審判決聲請人拆除A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
│、B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及C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訴訟費│
│用由聲請人負擔。後相對人上訴聲明原判決拆除C部分面積│
│3平方公尺部分廢棄。則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拆除A部分、B│
│部分合計元部分確定【計算式:(6780元÷6×1)+(67│
│80元÷6×2)=3390元】,依照一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
│其餘3390元部分未確定(計算式:6780元-3390元=3390元│
│)。二審判決命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由雙方各負擔2分│
│之1,故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085元【計算式:│
│3390元+(3390元÷2)=5085元】。│
│2.二審判決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負擔2分之1;第二審│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應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為4305元【計算式:(3810元+4800元)÷2│
│=4305元】。│
│3.聲請人合計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為9390元(計算式:5│
│085元+4305元=9390元),實際預繳一、二審訴訟費用861│
│0元(計算式:3810元+4800元=8610元),故聲請人尚應│
│給付相對人780元(計算式:8610元-9390元=-7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