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盛國際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