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李豐昇
被   告 上海犇皇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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