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古教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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