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古教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