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5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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