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98號
原 告 鍾旺東
被 告 王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寵物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請
求返還寵物之價額或原告所有之利益並檢附相關證明,以查
報訴訟標的價額,再與請求之精神損失金額10萬元合併計算
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