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森祥 選任辯護人 周誠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森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森祥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
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刑度非輕,且被告前有遭通緝之事實,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影響、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為利益衡量後,認本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次羈押被告3個月期限即108年4月24日屆滿前之108年4月10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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