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曹士剛 之繼承人)、甲○○(即曹士剛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之清償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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