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45號聲請人 劉麗玉 即劉麗玉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劉麗玉建築師事務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10月26日│100,000元│0000000││││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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