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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