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2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8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8年9月16日│48,160元│CY0000000│││限公司甲○○│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