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有為 即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朱有為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