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國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國易字第9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被上訴人 林陳錦鈴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院為調查本件因果關係中斷一事,請兩造就此部分再說明,並提出證據供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