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代理人 許志榮 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韜 被告 王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捌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箔公司)於民國104
年8月10日邀同前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王家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最高額度為美金(下同)50萬元之進口融資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該借款之循環動用期限自104年8月11日起至105年8月11日止,不論被告永箔公司係以開具遠期信用狀、以付款交單(D/P)、記帳(O/A)或承兌交單(D/A)之方式動用,惟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自原告墊付或撥付日起最長均不得超過180天,且墊撥後應於每月11日付息一次,並於到期日全數攤還本息。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分別於104年10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9日、同年11月6日、同年11月13日撥付10萬7974.35元、9萬8588.96元、9萬7472.58元、9萬8842.56元、9萬6226.89元,共計49萬9105.34元。上開款項分別於105年4月15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6日、同年5月4日、同年5月11日到期,然被告永箔公司均未依約清償。
㈡依系爭借據第5條之約定可知,上開各筆貸款之利率核算後
即如原告所提出之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所示。復依系爭借據第6條之約定,倘被告永箔公司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幣別依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幣別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㈢被告永箔公司於105年7月7日以前僅清償上開借款之利息
,至同年月11日始陸續清償部分本金及當期利息、違約金,即分別於105年7月11日清償上開第1筆借款10萬7974.35元及第2筆借款之部分本金1萬7898.16元、同年8月10日清償當期利息及上開第2筆借款之部分本金499.94元、同年
9月14日清償當期利息及上開第2筆借款之部分本金73.86元、同年10月11日清償當期利息及上開第2筆借款之部分本金32.21元,此後便未再清償,被告永箔公司尚積欠37萬26
2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原告業於105年10月19日依系爭借據第6條之約定,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則上開借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萬262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君縈附表:
┌─┬──────┬────┬───────┬───────┬────┬───────┬──────┬───────┐│編│本金│相關│利息│利息│利息│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號│(美金)│債務人│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方式│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方式│├─┼──────┼────┼───────┼───────┼────┼───────┼──────┼───────┤│1│80,084.79元│永箔公司│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8日│年息│105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王家順│││1.72%│││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05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個月部分依上│││││││2.72%│││開利率20%│├─┼──────┼────┼───────┼───────┼────┼───────┼──────┼───────┤│2│97,472.58元│永箔公司│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8日│年息│105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王家順│││1.72%│││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05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個月部分依上│││││││2.72%│││開利率20%│├─┼──────┼────┼───────┼───────┼────┼───────┼──────┼───────┤│3│98,842.56元│永箔公司│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8日│年息│105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王家順│││1.74%│││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05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個月部分依上│││││││2.74%│││開利率20%│├─┼──────┼────┼───────┼───────┼────┼───────┼──────┼───────┤│4│96,226.89元│永箔公司│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8日│年息│105年11月1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王家順│││1.76%│││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05年10月1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個月部分依上│││││││2.76%│││開利率20%│├─┴──────┴────┴───────┴───────┴────┴───────┴──────┴───────┤│本金合計:372,62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