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 林陳錦鈴 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王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