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忠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確定判決,及109年8月10日109年度豐簡字第52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忠政(下稱聲請人)因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已生效施行,其中第35條之第1款及第2款前段規定,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案件,偵查中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案件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是犯第10條之罪者,不論係修正前後,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是聲請人雖因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判處罪刑,及於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豐簡字第528號判處罪刑,惟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均為聲請人於109年7月15日前所犯,既距聲請人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刑事處遇程序,上開判決認事用法顯然有誤,爰請求撤銷原判決,裁定令聲請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倘第一審判決曾經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嗣於上訴審就事實已為實體審判認定並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則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然若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聲請人上訴於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乃於109年10月5日以109年上訴字第2292號判決自程序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之對象,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確定判決,自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至於適用法律問題則不與焉。詳言之,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對於原確定判決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自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而非循再審程序所能救濟,二者迥不相同。
四、經查,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乃於109年10月5日以109年上訴字第2292號判決自程序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嗣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豐簡字第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本件確定判決未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據以提出本件聲請再審。然觀之聲請人所執理由,係就本件確定判決之適用法律有無違誤進行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屬得否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之問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是本件聲請再審,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逕予駁回。又縱案件之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亦應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非得由受判決人逕向原審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附此敘明。又本件聲請再審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自毋庸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