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087號
原   告  王佳煌
       王佳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境南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467,5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7,73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補繳295,8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即臺北市○○區○
○○路○段○○○號至2段76巷)之交易實價計有4筆,每坪平均
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877,500元〔計算式:(928,000+
848,000+868,000+866,000)4=877,500〕,系爭不動
產共計37坪,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67,500元(計算式
:877,50037=32,467,5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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