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84號
原   告  劉怡伶
被   告  蔡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段220巷口處,
而原告提起本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於臺北市○○區○○街○○
○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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