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炎祐謝炎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
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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