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另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0八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五六四號案卷可稽,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