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桓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聖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原告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二日存證信函影本、被告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傳真各一件及被告交付之材質說明資料全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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