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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