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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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乙○○
甲○○兼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聲請人之簽名(請到院補正)或提出委任 呂傳勝 律師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