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86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金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訴訟代理人 許麗玉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金例貿易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宋泓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6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7660元(參上訴人民國101年12月14日提出之民事呈報狀所載及上訴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