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乙○○、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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