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
7號桃園縣桃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9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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