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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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