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第三款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