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庚○○乙○○被告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戊○○住同右
丁○○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
己○○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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